本文摘要: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践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践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郭燕红还称,即将正式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2018年8月31日,国务院官网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条例》还要求多部门联动助理医疗纠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郭燕红指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源头预防的重要措施。国际著名杂志《柳叶刀》今年5月发布全球195个国家医疗质量和可及性排名,我国由2015年的第60位提升到2016年的第48位,1年时间提升12位,是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
《条例》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对于患者知情权,《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同时,《条例》规定,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郭燕红表示,上述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对近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上升为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系统性方案。其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
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达到6400余个,基本实现县级区域全覆盖。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上,《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以及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条例》明确,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条例》还对患者死亡情况下的医疗纠纷处置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指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对于近年出现的患者亲属挟尸要价行为,《条例》也有所回应。《条例》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条例》还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对于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也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新闻媒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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